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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被判包装盒违反广告法,罚十万,求专业解释!!!

时间:2024-06-02 01:11:17 点击:16053次

1)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没有释法权。所以第二条的答复,无效。

2)《广告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什么叫商业广告活动,这个要界定。

另外,广告法通篇没有“广告宣传品”这个名词出现,你确定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版本广告法?

3)《广告法》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最后一段看见没?要是中包装算广告的话,你家的产品岂不是到处在做广告,并触犯了第十五条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起步价20万呐。

他们打算这么解决?你懂的。

本广告xxxxx,我之前在公司审核包材的时候还真没特别标注,但是我公司全部产品都有“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 导下购买和使用!”,不管是盒子还是说明书都有警示。因为当时只参照了24号令,没注意广告法,而且也是国家批准的标签,也就没注意那么多了。我觉得国家批准了的话,应该还有回旋的余地。这个之前公司没有被查过。今天才知道处方药警示语不一样。以后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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